(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1号申请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李怡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61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洪山村标准厂房2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志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勤凯,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李怡,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3)第55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又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岸劳人仲裁字(2013)第552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武汉斯达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