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国华与高中庭、郭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高中庭,郭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5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高中庭,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郭桂芳,女,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与被执行人高中庭、郭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2013年10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中庭、郭桂芳送达(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5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中庭、郭桂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刘国华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7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已支付的116500元抵减借款本息);(2)逾期未履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申请执行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高中庭、郭桂芳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鄂武穴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 喻 政胜执行员 ?? 郭 博林执行员 ??陈??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 蒋 明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