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张×1等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康×,李×5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密刑初字第41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1,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张×2,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被告人康×,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5(别名李×6),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密云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凤生,承德市兴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京密检刑诉(2013)0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1伙同被告人张×2、康×、李×5及李×1、陈×1(另案处理)于2013年9月7日晚22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牡丹工厂西侧鑫森园苗圃厂院内,明知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派出所民警依法传唤张×2,仍采用持钢管、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对民警进行殴打,妨害民警执法,造成民警王×3受伤。经鉴定,王×3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110”出警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王×3的陈述,被告人张×1、张×2、康×、李×5的供述,证人李×1、陈×1、王×1、徐×、王×2、赵×、李×2、段×、侯×、李×3、李×4、陈×2的证言,人民警察工作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现场勘验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清单,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1、张×2、康×、李×5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经公开开庭审理,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1、张×2、康×,被告人李×5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5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5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张×1、张×2、康×、李×5已赔偿被害人王×3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王×3对四被告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张×1、张×2、康×、李×5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1、张×2、康×、李×5犯妨害公务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1、张×2、康×、李×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李×5积极参与作案,在作案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是从犯,其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且根据被告人李×5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张×1、张×2、康×、李×5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张×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三、被告人康×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四、被告人李×5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