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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良和与潍坊华龙泰胶业有限公司、吕艳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和,潍坊华龙泰胶业有限公司,吕艳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794号原告张良和。被告潍坊华龙泰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傅家李召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傅龙华。被告吕艳芹,成年,潍坊华龙泰胶业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和与被告潍坊华龙泰胶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良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华龙泰胶业有限公司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倪广艳审 判 员  张建坤人民陪审员  林东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