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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斌与朱丰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朱丰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364号申请执行人陈斌。被执行人朱丰收。本院于作出(2013)台天商初字第83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朱丰收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45号的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朱丰收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朱丰收共有的坐落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秀园路4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