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全新与陈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新,陈建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正民初字第894号原告王全新,男,汉族,1966年5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成中,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高,男,汉族,1975年11月11日出生。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妻骆玉芳于2009年4月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建设的淮河新村的住房一套,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被告在支付部分房款后,剩余房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利息自愿放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妻骆玉芳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房预售协议书,约定被告以168000元的价格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正阳县陡沟镇淮北新村的北A区33号房屋一套。现该房屋已由被告占有使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次性支付了150000元的购房款,下欠1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双方成讼。另查明:被告之妻骆玉芳于2011年5月因病死亡。上述证据,有原告方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预售协议书、房款支付票据、村委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妻骆玉芳双方经协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该合同成立后,原告向被告按约定交付了合同标的物,而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购房款18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全新支付下欠购房款18000元。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王海兵人民陪审员 闵怀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立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