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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隋某某等犯赌博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岳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某某,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9月30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某,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胡某某,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1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隋某某自2012年地下六合彩第105期至2013年第104期期间,从事写单活动,收取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及易某九、易某元等人的码单共计153期,共计码单金额299.8万余元。被告人隋某某将所收码单报给广州一周姓上线,被告人隋某某收取上线给予的13%的回扣和41倍的中奖赔率。被告人隋某某则付给下线12%的水钱和41倍的中奖赔率,从中赚取1%的水钱及其他方式牟利。被告人李某某自2012年至2013年期间,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153期,收取下线李某红、周某某、李某英等人报给的地下六合彩码单金额81.8万余元后,报给上线被告人隋某某,收取被告人隋某某付给的12%的水钱和41倍的中奖赔率,然后返还给下线10%的水钱和40倍的中奖赔率,自己从中赚取2%的水钱和1倍的中奖赔率以及其他方式牟利。被告人胡某某自2013年地下六合彩第34期至105期间参与写单活动,收取附近村民和亲戚的码单72期,共计码单金额48万余元报给上线被告人隋某某,从中赚取12%的水钱和1倍的中奖赔率以及其他方式牟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参赌人员李某红、周某某、李某英等人的证言,搜缴扣押三被告人所写的部分码单原件,公安机关调取的三被告人写单期间的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了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隋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系收取下线码单后再报给上线,然后从上线处赚取返还水钱、中奖赔率中的差价等其他方式牟利,均属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胡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雄人民陪审员  续留良人民陪审员  邹岳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