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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23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徐志明、钟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徐志明,钟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232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西路167号。负责人:程志明。委托代理人:童文旺、裘灵铃,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明,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钟燕,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徐志明、钟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30元,减半收取52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潘优优人民陪审员  张玲燕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