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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军明与朱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明,朱烨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陆军明。被告朱烨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军明诉被告朱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军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陆军明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