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军明与朱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明,朱烨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陆军明。被告朱烨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军明诉被告朱烨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军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陆军明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