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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执字第3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友、王中华、李小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家友,王中华,李小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执字第3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家友,居民。被执行人王中华,居民。被执行人李小港,居民。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友、王中华、李小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赣商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赣执字第39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余峰执行员  杨 杰执行员  方 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朝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