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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乐涛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涛,范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范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张乐涛,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范县公安局,住所地范县新区人民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张祥珍,该局局长。原告张乐涛不服被告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3年0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09月20日向被告范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乐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乐涛自愿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乐涛撤回对被告范县公安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乐涛负担。审判长  曹秀增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段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