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黔法民初字第03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罗洪举与李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洪举;李晓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3294号原告罗洪举,男,汉族,生于1994年7月14日,重庆市黔江区人。委托代理人郑仁荣,重庆市黔江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李晓东,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洪举诉被告李晓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程程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李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罗洪举经本院合法传唤,其委托代理人郑仁荣经本院出庭通知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罗洪举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洪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