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惠州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88号(时代广场3楼)法定代表人龚光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惠州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南坛南路20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刘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被告惠州畅游旅行社有限公司已付清游旅团款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撤诉减半收取5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共计228元,由原告张家界光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丁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