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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恢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杨恩正与石建平、彭占彪、吴喜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恩正,石建平,彭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恢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杨恩正,男。被执行人石建平,男。被执行人彭占彪,男。申请执行人杨恩正与被执行人石建平、彭占彪、吴喜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1年7月18日作出的(2001)丹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由被告石建平、彭占彪、吴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各清偿原告杨恩正欠款1551.33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1998年2月2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并承担诉讼费550元。判决生效后杨恩正申请我院执行,执行中吴喜履行了2657.28元,被执行人石建平、彭占彪未履行,本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2001)丹法执字第7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申请执行。2013年11月4日杨恩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恩正年老体弱,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石建平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彭占彪常年在外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司法救助2000元结案(剩余款项全部放弃)。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20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01)丹法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200元由杨恩正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