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更生与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生,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其祥,张国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黄更生,男,汉族,1976年6月15日出生,住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方茂宏,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宽,职务:总经理。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文州路南侧。被告: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兵,总经理。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三里河路西端。被告: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兵,总经理。住所地: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工业聚集区翠竹路。被告:刘其祥,男,汉族,1981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国兵,男,汉族,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更生诉被告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其祥、张国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更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查封上述五被告名下价值75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或者其他财产。六安兴皖担保融资有限公司为原告黄更生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黄更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利辛县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力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其祥、张国兵银行存款或房产、土地使用权。二、以上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6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黄更生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