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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丹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姚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某,姚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被执行人姚海峰,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2013)丹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被告姚海峰赔偿原告余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9574.57元,承担诉讼费40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姚海峰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余某某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系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被执行人姚海峰在监狱服刑,其妻患有甲状腺癌,其子患有心脏病,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人申请司法救助10000元结案。经合议庭评议,同意特困司法救助10000元,终结本案执行,并已实际救助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丹凤县人民法院(2013)丹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军民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