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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望执字第5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正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浩京(2012)望执字第532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正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浩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望执字第53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正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袁建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浩京。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望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2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罗浩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浩京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浩京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浩京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健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谭泽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