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二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俊青、王建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俊青,王建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二初字第538号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铁柱,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彦杰,男,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客户经理部三部经理。被告:郭俊青,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告:王建功,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郭俊青、王建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瑞昌二0—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