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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刑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叶某甲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刑初字第23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张某伟,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汉族,务工,住深圳市宝安区岩街道下屋新村*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霞涌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全民,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3)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一、刘倩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写单”的形式参与地下“六合彩”活动,接受下线写单人员陈某某的报单,再转投上线。期间,陈某某接受下线码民周某、吕某、范某某的报单后,共向被告人叶某某转账支付码金199000元。该院以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法院考虑被告人叶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家庭困难,本人身体状况不好,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写单”的形式参与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下线写单人员陈某某的报单,再转投上线。期间,陈某某接受下线码民周某、吕某、范某某的报单后,共向被告人叶某某转账支付码金199000元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正月期间,其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接受码民周某、吕某、范某某以包单双形式报单投注325000元码金,抽头渔利后转报上线叶某某。其于2012年2月6日至3月5日在深圳农业商业银行三次将码金以转账形式汇给被告人叶某某,共计100000元。其中第一次汇30000元;第二次汇60000元,第三次汇10000元。2012年2月10日,其与码民周某同到银行取款99000元,并将周某所欠其码金直接交给了被告人叶某某。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与吕某、汤某某夫妇及范某某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以包单双的形式在陈某某处买地下“六合彩”,共报单投注325000元码金。本来还欠陈��某码金100000元,2012年2月10日,其与陈某某同到银行取款99000元,并将随身所带的几千元现金,一并交给了陈某某的上线即被告人叶某某。3、证人吕某、汤某某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地下“六合彩”第12期开始,其通过周某采用银行汇款形式在陈某某处报单投注325000元,其中先后三次汇款共计172000元,尚欠陈某某码金100000元。2012年2月10日因陈某某多次催讨,周某被迫在银行取了99000元,并将随身所带的几千元一起与陈某某当场交给了陈某某的上线。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曾与周某、吕某、汤某某共同在陈某某处买过几期地下“六合彩”,并通过银行汇款的形式向陈某某汇过10000余元码金。5、湘阴县公安局对周某所使用的手机与陈某某短信的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6、证人陈某某、周某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辨认笔录。7、湘阴县公安局的提取笔录。①2012年2月10日周某在邮政储蓄银行取款99000元的取款凭证。②由周某安排吕某于2012年2月8日向陈某某在农村信用社账户存款62000元码金存款凭证。③由周某安排范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陈某某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存款11000元码金的存款凭证。④陈某某分别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湘阴县农村农业银行账户的流水清单明细。其中陈某某于2013年3月28日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流水交易明细,证实其与叶某某2012年2月8日至3月5日的交易码金的情况。8、广东省龙川县本田镇石下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一贯表现良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9、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0、被告人叶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与码民设赌,接��码民报单投注,抽头渔利后转报上线,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系初犯,且具备帮教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皓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