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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南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与吴阳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吴阳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南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卢伟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艺清,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廖杏圆,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吴阳树,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阳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靖县兴安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靖县兴安石油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慧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嘉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