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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2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峰航(邯郸)砂轮制品有限公司与武志刚、郑风超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峰航(邯郸)砂轮制品有限公司,武志刚,郑风超,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663号原告峰航(邯郸)砂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安达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志刚。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风超,(邯郸)砂轮制品有限公司宿舍。被告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技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玉东,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贵。本院在审理原告峰航(邯郸)砂轮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刚、郑风超、邯郸市太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明贵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峰航(邯郸)砂轮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柴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