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XX与廉广志、廉广玲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廉广志,廉广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梁化海,江苏凤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广志。委托代理人马宝,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广玲。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XX与被告廉广志、廉广玲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刘 宇审 判 员 孔祥伟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新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