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民初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为旭、杜萍与王冬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为旭,杜萍,王冬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1868号原告李为旭。原告杜萍。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焦广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为旭、杜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为旭、杜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为旭、杜萍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陆东海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毛海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