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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34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申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申志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3454号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23615-0。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西段南招标代理中心办公楼*楼。负责人李德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军,该公司员工。被告申志阳,男,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办事处东白仓村。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申志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魏艺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宗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