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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执字第017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年,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浏执字第01747号被执行人陈某,女性,汉族。申请人黄某年,男性,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2224号,于2013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鑫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