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执字第008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刘红雨与邓光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雨,邓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851-2号申请执行人刘红雨,男,汉族,1956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光成,男,汉族,1978年2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光成在银行存款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