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唐民初字第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唐民初字第021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盛旭平。被告何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王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