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要求宣告刘停停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郭某某,女,2011年6月1日出生,汉族,儿童。申请人郭某某要求宣告刘停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某某于2013年8月21日诉来我院称,2011年7月,申请人之母刘停停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刘停停失踪,并附有公安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经查:刘停停,女,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某某镇某某行政村某某村XXX号,系申请人郭某某之母,于2011年7月离家出走,虽经申请人亲属及有关部门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4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刘停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停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停停自2011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2年多时间没有音信,虽经申请人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刘停停失踪。申请人郭某某作为刘停停之子,申请宣告刘停停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停停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