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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邵志林与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志林,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邵志林。被执行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代英,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邵志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郑州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二初字第1339号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三终执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法院查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法执字第6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邵志林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