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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崔小利诉被告蔡少远、被告谢耀春、被告刘春静、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小利,蔡少远,谢耀春,刘春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43号原告崔小利,女,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刚阳,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少远,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谢耀春,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静,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冯琪,总经理。原告崔小利诉被告蔡少远、被告谢耀春、被告刘春静、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小利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王 洋代理审判员  吴秋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边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