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郑碧蓉与蔡黎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碧蓉,蔡黎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08号申请执行人:郑碧蓉。被执行人:蔡黎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碧蓉与被执行人蔡黎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蔡黎啸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北城春色小区9幢26号101室的房产,但该套房产属于经济适用房,短期内无法上市交易。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黎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0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