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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泸溪县金磊冶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泸溪县金磊冶化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周某某,女。被告泸溪县金磊冶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龙光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泸溪县金磊冶化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泸溪县金磊冶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周某某��担。审 判 员  张学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田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