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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3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别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36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丙,男,汉族。被执行人别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49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某、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别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张某乙、张某丙、别某某已将全部案款6320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36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余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