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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藁民初字第02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李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藁民初字第02606号原告李某甲,女,194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公民身份证号:×××。原告李某乙,男,1940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籍行唐县人,住河北省。公民身份证号:×××。被告李某丙,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藁城市。公民身份证号:×××。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诉被告李��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利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们二原告1989年登记结婚,是再婚夫妻关系。被告是我(李某甲)的婚生子,李某乙是被告的继父。我们二原告再婚后,被告和我们共同生活,初中毕业后被告去当了兵。1998年被告结婚后,还与我们一起居住在童家庄村老宅,但婆媳关系较为紧张。2003年,我到外边租房居住。2005年,被告在丘头买了楼房,但没有腾出老宅,让我们回家居住。2012年,被告到楼房居住,将老宅出租,我们要求回老宅,被告不同意。2013年,被告搬回老宅,将楼房出租。2001年我们曾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被告每年给我药费1000元,至今没有给过,我都是靠闺女接济生活,至今欠药费和租金1万多元。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894元;被告搬出老宅;支付2001年至今的药费11000元;支付二原告今年的医药费、房租15226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分家协议书一份;3、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4、租房证明一份;5、医药费票据八张。被告李某丙辩称,每月支付894元太多,我支付不起。我可以适当高出村里的一般标准。老宅是我父亲留下来的。医药费太高。原告是自愿搬出老宅,我并没有赶他们。被告经质证称,结婚证、分家协议书、医药费票据我没有异议;这个宅基地使用证早已经作废;租房证明人是李某乙的妹妹。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李某乙于1990年1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李某丙系原告李某甲婚前之子;李某甲还有一个婚前女儿李艳丽。2001年,二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书,主��载明:“1、关于地一事,军广、瑞池(被告之妻)不种地,老人管粮食吃,但不让我们卖及乱换东西;2、关于二位老人,55岁是个关,若二老能种能动的话,二老还种还动,若到60岁,军广及瑞池全管;3、关于药费(零花钱)军广一年给老人1000元,分两次半年一给;4、(略);5、(略);6、二老若有大病,军广及瑞池全部管;7、关于房子,因多占出钱,无论多少,老人一半,军广、瑞池出一半,庄基地的押金,各出一半”。童家庄村房屋是原告李某甲及其前夫(已故)1980年建造。李某甲2012年12月-2013年3月花费医药费797.77元。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李某乙再婚时,被告李某丙不满16周岁,李某丙受李某乙抚养教育,李某乙与李某丙之间的继父子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原告现均已经超过了60周岁,被告应按照协议对二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参照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年1000元不能满足二原告生活所需,应适当提高。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894元过高,以每月400元较妥。在童家庄村的房屋,系原告李某甲前夫(李某丙父亲)在世时所建,其中一部分属于遗产,遗产在没有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被告在此居住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老宅的请求,本院不应支持。被告否认原告2001年至今没有给付每年1000元药费的说法,原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01年至今药费11000元的请求,本院不应支持。原告提供租房证明的证明人是李某乙的妹妹,此证据有利于原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李某甲2012年12月-2013年3月的医药费797.77元,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原告李某甲、李某乙药费(零花钱)400元,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元;自2014年始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各给付一次。二、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医药费797.77元。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搬出老宅、支付2001年至今药费11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星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