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刘劲松诉刘丽艳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劲松,刘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刘劲松,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丽艳,女,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劲松与被执行人刘丽艳债务纠纷一案,本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建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付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