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民初字第2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李兴志与绍兴县海鑫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志,绍兴县海鑫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286号原告:李兴志。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绍兴县海鑫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盛虹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志诉被告绍兴县海鑫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志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海鑫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志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海鑫化纤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兴志负担。审 判 长  傅国兰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