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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艳红与被告吴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王振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771号原告孙艳红,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王振海。原告孙艳红与被告吴振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8000元。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被告王振海的信息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被告王振海。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身份信息、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艳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白晓萍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慧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