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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福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595号原告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林,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桃李庄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政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