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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民二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湖南华广商业有限公司与刘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广商为有限公司,刘红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法民二初字第154号原告湖南华广商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潘峰,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羊忠新,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华广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华广商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刘红艳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广商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华广商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刘红艳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华广商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东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蒋吕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