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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陈德顺与陈福文、江西省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顺,陈福文,江西省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霞法立保字第86-1号申请人陈德顺,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陈秋有,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陈福文,男,汉族,住湛江麻章区,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江西省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区。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麻章区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申请人陈德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赣K×××××号货车。担保人陈秋有自愿以其所有的小汽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新余市昌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赣K×××××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陈秋有所有的粤G×××××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陈秋有所有的粤G×××××号雅阁小型轿车一辆。上述小轿车被查封期间,暂由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保管、使用,但不准出卖、出租、转让、抵押、赠与等,待后处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卫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