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24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于振友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友,李永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2474-1号申请执行人于振友。申请执行人李永奎,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11037.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受伤与院治疗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由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24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