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安徽合庆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升琦、陈礼中、陈礼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合庆商贸有限公司,邓升琦,陈礼中,陈礼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安徽合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委托代理人:苏宇,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升琦,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陈礼中,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陈礼龙,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合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升琦、陈礼中、陈礼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合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升琦、陈礼中、陈礼龙银行价值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升琦、陈礼中、陈礼龙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时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