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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马刑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杨建武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52号罪犯杨建武,男,1982年4月4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繁昌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以(2010)铜官刑初字第0009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杨建武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建武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武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监狱服积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1月表扬,2012年7月记功,2013年9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评为2012年度监狱服积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建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2月9日至2021年1月3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