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民初字第25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初字第2574号原告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德馨园小区A区0栋四楼。法定代表人谭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憬,男,系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向莉,女,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向莉(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向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万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阳毅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严 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南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