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泉商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娜、宁波、刘海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洋,杨柳,宁波,徐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商初字第787号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保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辉,男,1972年11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赵玉娇,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76年9月17日生,汉族。被告杨柳,女,1982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宁波,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被告徐娜,女,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海洋、杨柳、宁波、徐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00元,减半收取10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50元,由原告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何雪钧审 判 员  吴风华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孙茜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