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与吕子华、仇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吕子华,仇雅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南山路58-9号。代表人:林克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杰,该行职员。被告:吕子华。被告:仇雅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与被告吕子华、仇雅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盛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