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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周商初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周商初字第0158号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锡健,开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开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与被告浙江百瑞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来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开来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来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41元(已减��收取),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5561元,由原告开来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代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