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铭琛与李成贵、陈惠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铭琛,李成贵,陈惠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74号原告:梁铭琛,女,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李成贵,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被告:陈惠群,女,196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石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铭琛诉被告李成贵、陈惠群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铭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铭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为2709元,由原告梁铭琛负担(原告已预交2709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宇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