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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闫现龙与安现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现龙,安现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闫现龙,农民。委托代理人贾现平,河北天汉(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现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现龙诉被告安现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现龙以与被告安现超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现龙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现龙撤回起诉。诉讼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闫现龙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勇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人民陪审员  乔银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聚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