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郭建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华,付磊,李燕,付伟恒,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临法执字第2553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二庭拟稿人:高永平份数:4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付磊,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燕,农民。申请执行人付伟恒。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永刚,系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放的征地补偿款64570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放的征地补偿款(账号:8501801220000000001240)的存款64570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馨 更多数据: